荆政发[201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荆门创业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荆门市创业就业的毕业生。意见中所称毕业生在荆门创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5年(含5年,下同)以内的毕业生,在荆门市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毕业生在荆门就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首次到我市工业企业及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支持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给予融资扶持。毕业生创办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节能环保产业,可放宽至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创办科技型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鼓励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对毕业生创办企业给予风险投资支持,风险投资额高于500万元、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的,对社会投融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实行税费奖励。毕业生创办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必须缴纳的收费外,5年内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三)提供孵化场地和创业项目补助。培育和发展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采取政府出资、合作投资、利用现有资源改造(优先利用在荆院校现有资源)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毕业生入驻孵化基地创办企业,每年给予2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接受孵化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业项目,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创业补助。
(四)奖励吸纳就业。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接收1名毕业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五)提供基层就业扶助。大力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对在乡镇(含农村社区、村)从事农业科技和现代农业服务的,给予基层工作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其中,前3年每月补贴300元,后2年每月补贴500元。
(六)发放就业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凡具有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及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就业,5年内分别按前3年每人每月400元,后2年每人每月6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在我市无住房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按年度发放。
(七)落实相关待遇。在我市创业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科研成果或者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承担。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相应机构,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二)加强服务。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在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方面,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创业就业公共服务。
(三)加强资金保障。从2014年起,各县(市、区)建立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开发资金中筹集,用于毕业生创业就业各项补助、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发放。市本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各区及市政府派出机构的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给予以奖代补。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另行制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原各项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毕业生创业就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荆门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