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6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3〕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现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9日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享受见习补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的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监督职能。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辖区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
(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见习基地申领补贴资金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各地要积极建立并发展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五)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六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系统”)注册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网上受理;或直接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资料审核
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由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三)条件评估
由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
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牌匾制作标准见附件3)。
中央、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中心申报省级见习基地。
第八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见习基地可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见习岗位申请,或通过管理服务系统在网上申报。
第十条 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或通过管理服务系统在网上进行实名注册登记申报。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第五章 见习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加强见习人员在见民产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
(三)见习基地在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通过管理服务系统网上登记相关信息。数据信息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见习基地应使用银行卡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金额,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有服从企业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四条 见习期满,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协助发放由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附件5)。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按年度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情况,按年度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三)《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
(四)《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七)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过公示无异后,须由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检查中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通过见习成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以及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制作标准
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5、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6、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7、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