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照须知
一、 法律依据: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和家庭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 办理条件:
(一)、设立登记
1、申请人(负责人,下同)必须是具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由经办人员向申办人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二)、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所有经营活动、依法缴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或吊以及不具备登记设立的法定条件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先行办理注销登记而后重新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三、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登记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开业登记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就业状况证明(待业证、务工证或劳动就业手册、无业证明、离退休证、下岗证、停职辞职证明等证明的复印件);
5、申请人的计生状况证明原件:(男50周岁、女45周岁者免交)
(1)、本市:已婚已育者应提交独生子女证或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未婚或已婚未育者应提交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外来人员:提交暂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计生审检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使用永久性自有房的应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合法使用期限不少于申请经营期限的固定性经营场所应提交有权批准机关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
(3)、村民在自留地、承包地上搭建的固定性经营场所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意见及申请人签署的服从拆迁保证书原件。
(4)、租赁他人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出具的有效使用证明,涉及改变公房用途的应提交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经营场所属军队产权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